消防樓梯規范
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2006)第7.4.5條:
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:
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.1m,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9m;
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°;
3 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。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,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25h;
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,并應向室外開啟;
5 除疏散門外,樓梯周圍2.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。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。
7.4.6 用作丁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,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.9m,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°。
丁、戊類高層廠房,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,可采用敞開樓梯,或采用凈寬度不小于0.9m、傾斜角度小于等于60°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。
賓館消防樓梯要求有哪些
(1)樓梯間的布置,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,并盡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。
(2)樓梯間應靠近標準層或防火分區的兩端布置,以便于雙向疏散。
(3)靠外墻設置,便于自然采光、通風和消防人員的援救行動開展。
(4)除與地下室連通的樓梯和超高層建筑中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,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,要上下直通,不變動位置。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。樓梯間位置變更,遇有緊急情況時人員不易找到樓梯,延誤疏散時間,造成不應有的傷亡,特別是賓館、飯店、商業樓等公共建筑。
疏散樓梯間的一般要求:樓梯間內不應敷設或穿越甲、乙、丙類液體的管道。公共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或穿越可燃氣體管道。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內不宜敷設或穿越可燃氣體管道,不宜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;當必須設置時,應采用金屬配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裝置等保護措施。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。必須采用時,踏步上、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°,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。